时间:2022-11-30 06:00:40 | 浏览:1248
窗外随手一丢省时省力?
从高层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不仅是民事违法行为,
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5月20日,道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一起高空抛物罪案件。
市民于某某因家人出门未将垃圾带走,自己又不愿下楼扔垃圾,便在自己居住的8楼将装有生活废物、厨余垃圾的垃圾袋抛出窗外,造成被害人胡某某停在楼下的汽车风挡玻璃被砸碎。
经鉴定
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高空抛物罪向道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间,于某某向被害人诚恳道歉,并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道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从建筑物向下抛掷垃圾,将他人车辆损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基于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在公开宣判时,主审法官刘邦胤对于某某进行了教育,向其说明了高空抛物的危险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于某某也表示,自己当时不知道高空抛物行为是刑事犯罪,只是图一时方便就高空抛物,对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害,自己也犯了罪,非常地后悔,现在已经深刻地反省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再也不会高空抛物了。
高空抛物,
情节严重的被列为刑事犯罪
据办案法官介绍,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已经明确对高空抛物造成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被告人缺少法律知识,图一时方便触犯刑法,为自己和他人都带来祸患。本案中只是造成了财产损失,如若造成人员伤亡,后果会不堪设想。为此要坚决抵制高空抛物行为,让更多人知道高空抛物的危害,共同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携手共建美好家园!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记者:王冠 文/摄
编辑:马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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